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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放重点企业排查规范

1石油化和石油炼制行业

1 石油化工和石油炼制行业管理规范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法律依据

接受监督

企业是否配合监督检查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条、98条

环保手续

环评文件、验收报告是否齐全,未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禁止开工
“未批先建”:责令停止建设,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一款、31条第二款、《环保法》第61条
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环保法》第63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验先投”: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第一款、23条第一款

排污许可

企业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责令改正、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99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2条、80条第一款第一项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环保法》第63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99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2条、80条第一款第一项

详情请下载: http://www.smqyhj.com/pics/download/VOCS排放重点企业排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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