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99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2条、80条第一款第一项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环保法》第63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99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2条、80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