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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执法检查要点及常见问题
一、VOCs监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或者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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