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完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条款实施后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理赔流程,涉事企业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款10万元。
2022年初,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磁线企业因废气收集系统不完善导致臭气浓度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要求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经评估,该企业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14.6万元。因参保了实施新条款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该企业在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机衔接,打造环责险“无锡模式”升级版。2021年10月起,在全国率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环责险主险,通过保险理赔分担企业赔偿费用,引导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主动投保环责险。2022年,环责险共保体再次优化理赔制度、简化理赔流程,降低了理赔的条件,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赔效率。截至11月底,我市进入理赔流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已达到9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由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公益组织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