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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泰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锡市泰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3-4月份汽柴油分析仪低气检查的检查日志与提供的低浓度标样不一致;4月22日某柴油车复检时功率异常,4月22日某小汽车复检时二氧化碳数值异常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3.445万元。
      案件点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专司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关口,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重大,必须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案涉检验机构在长达两个月的期间内存在检查日志与低浓度标样不一致情形,导致检测报告失真,其行为不能以操作人员疏忽大意来解释,这是案涉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作为一个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检测机构,必须要承担起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如果不能把好检测这一关,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故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非常有必要对这些检测机构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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